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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8號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潘雅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8號

聲請人
黃銘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陳報處理被繼承人林來旺遺產之狀況,其中就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應予敘明,並提出相關資料,逾期未提出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79條、第1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本院100 年度財管字第58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可知被繼承人林來旺為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該公司之清算人須依公司法第92條之規定,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聲請人固提出股東同意書影本二份,惟該公司清算是否已完結,及後續是否仍有結算表冊須聲請人承認,卷內尚無資料可參。是以,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林來旺之遺產管理人,法定職務是否踐行完畢,尚屬不明,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提出如主文所示資料以釋明,逾期未補正者,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聲請於法不合,將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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