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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8號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潘雅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8號

聲請人
黃銘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79條、第1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本院100 年度財管字第58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可知被繼承人林來旺為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該公司之清算人須依公司法第92條之規定,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聲請人固提出股東同意書二份,並補正遺產清冊、財產查詢清單、公司基本資料、台灣基隆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字第19號裁定、兆陽會計事務所函、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結算表冊等件影本,復表示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均已清算完畢,惟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回函可知,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分別經該院以103 年度司司字第1 號、104 年度司司字第11號裁定駁回在案,並有該等裁定在卷可按,是以,上開二公司顯尚未清算完畢,後續是否仍有結算表冊須聲請人承認,仍有疑義,從而,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林來旺之遺產管理人之法定職務是否踐行完畢,尚屬不明,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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