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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8號

聲請人
楊金西山
相對人
謝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107 年度司執字第25085 號強制執行事件由本院受理執行中,聲請人已就上開執行事件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及再審之訴,若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將受難予回復之損害,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聲請於該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提起前述之訴訟或抗告,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足憑,故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5085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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