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2號原 告 騏興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潔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素綿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