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2號
- 原告
- 騏興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潔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素綿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書記官 劉興錫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素綿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書記官 劉興錫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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