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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6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張國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告
邱博尉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裕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市○○段0000○號建物上設定之抵押權登記及法定抵押權予以塗銷,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事件,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上開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供本院參酌,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又原告起訴狀所附登記謄本為雲林縣○○市○○段00000 地號之登記謄本,並非上開5310建號之登記謄本,原告係欲一併請求塗銷該土地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若是,請更正訴之聲明,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查報上開土地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暨提出雲林縣○○市○○段00000 地號、5310建號、5055建號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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