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陳朝欽即迎客園小吃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崇孝、廖昆池即永裕煤氣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6,0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