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號原 告 晁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忠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石泉、蘇錦松、蘇錦珍、蘇黃秀女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偕同向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辦理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0 ○0 號(使用執照101 港營始字第00015 號)之建物保存登記後,交付前開建物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同意書予原告,乃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行為,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