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信陽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7,6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