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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張國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號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昇科技有限公司、任庚企業有限公司、吉宏興業有限公司、蔡永郎、高建成、江謝武忠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85,335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9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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