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明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勤光 原 告 順發光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慈忠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媛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10,558(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9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