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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號

給付勞務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張國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號

原告
台灣生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智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間請求給付勞務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6,7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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