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台灣生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智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間請求給付勞務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6,7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