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號
- 原告
- 謝坤宏即成發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翔重機械有限公司、柯坤昇、沈建興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352 元(即依原告陳報之金額)為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翔重機械有限公司、柯坤昇、沈建興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352 元(即依原告陳報之金額)為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