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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張國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號

原告
謝坤宏即成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翔重機械有限公司、柯坤昇、沈建興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352 元(即依原告陳報之金額)為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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