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號原 告 謝坤宏即成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 告 騏興建設有限公司即天翔重機械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沈健興 被 告 柯坤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九行「車牌號碼○○○-00 」、「車牌號碼000-00」,應分別更正為「車牌號碼○○○-00 」、「車牌號碼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