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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7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7號

原告
萬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逸文律師
被告
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告
陳丁章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被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有紙廠股份有
被告
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中誤列「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永嚴律師」部分,應予剔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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