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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2號

給付使用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2號

原告
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希堂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5,4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7,2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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