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2號原 告 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希堂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5,4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7,2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