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2號
- 原告
- 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希堂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5,4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7,2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