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3號原 告 邱博尉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裕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公示資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及第266 條第1 項第1 、2 款所規定應載事項之民事準備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起訴狀(含證物)影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