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9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蘇石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晁能科技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