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4號原 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被 告 陳四川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里○○街00巷000 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