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吳福森
- 當事人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釗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陽能源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7,6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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