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沈釗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陽能源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7,6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