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致翔、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5 日107 年度重訴字第3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04,7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69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