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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致翔、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5 日107 年度重訴字第3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04,7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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