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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告
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鏜榮
被告
黃妙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柒拾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就附表編號4 至編號15所示借款債權之利息,原均依照年息2.67% 請求,嗣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行言詞辯論時變更均依各契約約定之利率即原告指標利率(季調)機動調整,屬聲明之擴張、減縮,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經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旋門公司)於民國103 年6 月10日邀同被告黃鏜榮、黃妙娟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定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約定就被告凱旋門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凱旋門公司自105 年12月19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8,773,448 元,部分借款之清償期展延至107 年7 月31日止,上開借款均已於107 年7 月31日到期,屢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原告本金8,773,44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黃鏜榮、黃妙娟為被告凱旋門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保證書1 件、授信約定書3 件、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15件及展期約定書12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7-217頁),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773,44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 利 息 │ 違 約 金 │├──┼─────────┼───────────────────┼───────────────────────┤│ 1 │207,500元 │自民國107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 年6 月16日起至民國107 年12月15日止,││ │ │息0.1%計算之利息。 │按左開利率10% ,自民國107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 │ │ │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2 │113,000元 │自民國107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自民國107 年6 月16日起至民國107 年12月15日止,││ │ │年息0.1%計算之利息。 │按左開利率10% ,自民國107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 │ │ │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3 │187,000元 │自民國107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 年6 月16日起至民國107 年12月15日止,││ │ │息0.1%計算之利息。 │按左開利率10% ,自民國107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 │ │ │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4 │1,859,264元 │自民國107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 年6 月16日起至民國107 年12月15日止,││ │ │息2.67% 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 ,自民國107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 │ │率《季調》機動調整)。 │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5 │386,015元 │自民國107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 年6 月16日起至民國107 年12月15日止,││ │ │息2.67% 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 ,自民國107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 │ │率《季調》機動調整)。 │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6 │1,050,976元 │自民國107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 年6 月16日起至民國107 年12月15日止,││ │ │息2.67% 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 ,自民國107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 │ │率《季調》機動調整)。 │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7 │453,189元 │自民國107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 年6 月16日起至民國107 年12月15日止,││ │ │息2.67% 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 ,自民國107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 │ │率《季調》機動調整)。 │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8 │468,424元 │自民國107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 年6 月16日起至民國107 年12月15日止,││ │ │息2.67% 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 ,自民國107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 │ │率《季調》機動調整)。 │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9 │1,100,818元 │自民國107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 年6 月16日起至民國107 年12月15日止,││ │ │息2.67% 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 ,自民國107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 │ │率《季調》機動調整)。 │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10│503,277元 │自民國107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 年6 月16日起至民國107 年12月15日止,││ │ │息2.67% 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 ,自民國107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 │ │率《季調》機動調整)。 │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11│625,213元 │自民國107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 年6 月16日起至民國107 年12月15日止,││ │ │息2.67% 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 ,自民國107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 │ │率《季調》機動調整)。 │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12│374,363元 │自民國107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 年6 月16日起至民國107 年12月15日止,││ │ │息2.67% 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 ,自民國107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 │ │率《季調》機動調整)。 │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13│363,074元 │自民國107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 年6 月16日起至民國107 年12月15日止,││ │ │息2.67% 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 ,自民國107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 │ │率《季調》機動調整)。 │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14│321,745元 │自民國107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 年6 月16日起至民國107 年12月15日止,││ │ │息2.67% 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 ,自民國107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 │ │率《季調》機動調整)。 │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15│759,590元 │自民國107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 年6 月16日起至民國107 年12月15日止,││ │ │息2.67% 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 ,自民國107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 │ │率《季調》機動調整)。 │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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