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號聲 請 人 陳美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2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巧玲 ┌──────────────────────────────────┐ │附表:支票 107 年度除字第18號│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台幣)│ │ │ ├─────┼──────┼───────┼─────┼────┼──┤ │成發工程行│彰化商業銀行│106 年8 月31日│48,825元 │3992819 │ │ │即謝坤宏 │斗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