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號聲 請 人 郭耀中即旭成食品行 代 理 人 郭振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惠鳳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2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旭成食品行即郭耀中│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06年8月10日 │260,000元 │0735207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