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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
彩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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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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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珠友文化事業有限公│元大銀行虎尾分行  │106年6月5日           │44,090元          │000000000       │    │
│  │司                │                  │                      │                  │                │    │
│  │林尚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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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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