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4號
- 聲請人
-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苗豐強
- 代理人
- 張容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
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
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股票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5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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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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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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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寶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574-6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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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寶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4-2 │股票│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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