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曾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4號

聲請人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代理人
張容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
    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
    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股票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5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
│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4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  考│
├──┼──────────┼────────┼──┼──┼──┼───┤
│001 │寶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574-6 │股票│1   │1000│      │
├──┼──────────┼────────┼──┼──┼──┼───┤
│002 │寶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4-2 │股票│1   │100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