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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3號

聲請人
劉春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
    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
    後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
│附表:支票                                                                                 107 年度除字第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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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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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盈企業社即      │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107年3月5日           │150,000元         │HWA83526│    │
│  │何璧捐            │行                │                      │                  │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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