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3號
- 聲請人
- 劉春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
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
後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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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107 年度除字第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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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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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盈企業社即 │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107年3月5日 │150,000元 │HWA83526│ │
│ │何璧捐 │行 │ │ │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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