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3號聲 請 人 劉春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洪明煥 ┌───────────────────────────────────────────────────────┐ │附表:支票 107 年度除字第73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 │富盈企業社即 │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107年3月5日 │150,000元 │HWA83526│ │ │ │何璧捐 │行 │ │ │4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