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3號
- 聲請人
- 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卿
- 訴訟代理人
- 蘇麗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83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0│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107年2月15日 │75,000元 │YV123144│ ││1 │司 │行 │ │ │2 │ │├─┼─────────┼─────────┼───────────┼─────────┼────────┼──┤│00│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107年2月28日 │245,000元 │YV123145│ ││2 │司 │行 │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