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3號聲 請 人 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卿 訴訟代理人 蘇麗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沈怡君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83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107年2月15日 │75,000元 │YV123144│ │ │1 │司 │行 │ │ │2 │ │ ├─┼─────────┼─────────┼───────────┼─────────┼────────┼──┤ │00│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107年2月28日 │245,000元 │YV123145│ │ │2 │司 │行 │ │ │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