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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3號

聲請人
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卿
訴訟代理人
蘇麗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83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0│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107年2月15日 │75,000元 │YV123144│ ││1 │司 │行 │ │ │2 │ │├─┼─────────┼─────────┼───────────┼─────────┼────────┼──┤│00│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107年2月28日 │245,000元 │YV123145│ ││2 │司 │行 │ │ │2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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