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4號聲 請 人 陳儷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郭雅妮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東寶電機行 │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107年4月30日 │12,000元 │LN076806│ │ │1 │黃忠慶 │行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