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原告
- 江佳晉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榮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廣順行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思宜
- 訴訟代理人
- 劉明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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