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5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8號
- 聲請人
-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家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喬衣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通知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4 月1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