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0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陳玟君
- 債務人
- 農馬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蔡裕宏
- 債務人
- 黃趙傳
王美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臺幣10,000,0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②美金808,629.5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號 │ 原借款金額 │ 現欠本金 │ 利息之計算方式 │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 │ │ │ ├───┼──────┼──────┼─────────────┼──────────┤ │ 001 │10,000,000元│10,000,000元│自民國107 年11月15日起至清│自民國107 年12月10日│ │ │ │ │償日止,按年息3.2%計算之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息。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 ,超過6 個│ │ │ │ │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附表二 ┌───┬──────┬──────┬─────────────┬──────────┐ │ 編號 │ 原借款金額 │ 現欠本金 │ 利息之計算方式 │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 │ │ (美金) │ (美金) │ │ │ ├───┼──────┼──────┼─────────────┼──────────┤ │ 001 │208,959.56元│169,220.98元│自民國107 年11月19日起至清│自民國107年11 月19日│ │ │ │ │償日止,按年息7.4%計算之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息。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 ,超過6 個│ │ │ │ │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 002 │234,329.3元 │43,194.02元 │自民國108 年1 月3 日起至清│自民國108 年1 月3 日│ │ │ │ │償日止,按年息7.4%計算之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息。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 ,超過6 個│ │ │ │ │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 003 │265,770.74元│265,770.74元│自民國107 年9 月19日起至10│自民國107 年12月10日│ │ │ │ │7 年12月9 日止,按年息3.45│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 計算之利息;自107 年12月│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開利率10% ,超過6 個│ │ │ │ │4%計算之利息。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 004 │145,146.95元│145,146.95元│自民國107 年10月16日起至10│自民國107 年12月10日│ │ │ │ │7 年12月9 日止,按年息3.6%│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計算之利息;自107 年12月10│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4%│開利率10% ,超過6 個│ │ │ │ │計算之利息。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 005 │185,296.9元 │185,296.9元 │自民國107 年10月18日起至10│自民國107 年12月10日│ │ │ │ │7 年12月9 日止,按年息3.6%│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計算之利息;自107 年12月10│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4%│開利率10% ,超過6 個│ │ │ │ │計算之利息。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