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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務人
永櫟興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賴耀輝
債務人
黃趙傳

      王美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玖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壹點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美金) │     │      │      │       │
├──┼─────┼─────┼──────┼──────┼───────┤
│001 │255,422.92│王美煌、永│自民國107 年│至民國108 年│年息4.5818%  │
│  │元    │櫟興業有限│8 月30日起 │2 月25日止 │       │
│  │     │公司、黃趙├──────┼──────┼───────┤
│  │     │傳、賴耀輝│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95%   │
│  │     │     │2 月26日起 │      │       │
├──┼─────┼─────┼──────┼──────┼───────┤
│002 │238,380元 │王美煌、永│自民國107 年│至民國108 年│年息4.6969%  │
│  │     │櫟興業有限│10月11日起 │4 月8日止  │       │
│  │     │公司、黃趙├──────┼──────┼───────┤
│  │     │傳、賴耀輝│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7.1%   │
│  │     │     │4 月9日起  │      │       │
├──┼─────┼─────┼──────┼──────┼───────┤
│003 │150,867元 │王美煌、永│自民國107 年│至民國108 年│年息4.7137%  │
│  │     │櫟興業有限│10月15日起 │4 月9日止  │       │
│  │     │公司、黃趙├──────┼──────┼───────┤
│  │     │傳、賴耀輝│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7.1%   │
│  │     │     │4 月10日起 │      │       │
├──┼─────┼─────┼──────┼──────┼───────┤
│004 │99,873.08 │王美煌、永│自民國107 年│至民國108 年│年息4.6959%  │
│  │元    │櫟興業有限│10月12日起 │4 月9日止  │       │
│  │     │公司、黃趙├──────┼──────┼───────┤
│  │     │傳、賴耀輝│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7.1%   │
│  │     │     │4 月10日起 │      │       │
├──┼─────┼─────┼──────┼──────┼───────┤
│005 │175,138.1 │王美煌、永│自民國107 年│至民國108 年│年息4.7194%  │
│  │元    │櫟興業有限│10月17日起 │4 月12日止 │       │
│  │     │公司、黃趙├──────┼──────┼───────┤
│  │     │傳、賴耀輝│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7.1%   │
│  │     │     │4 月13日起 │      │       │
└──┴─────┴─────┴──────┴──────┴───────┘
┌────────────────────────────────────┐
│違約金: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美金) │     │      │      │       │
├──┼─────┼─────┼──────┼──────┼───────┤
│001 │255,422.92│王美煌、永│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元    │櫟興業有限│2 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公司、黃趙│      │      │10% ,逾期超過│
│  │     │傳、賴耀輝│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002 │238,380元 │王美煌、永│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櫟興業有限│4 月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公司、黃趙│      │      │10% ,逾期超過│
│  │     │傳、賴耀輝│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003 │150,867元 │王美煌、永│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櫟興業有限│4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公司、黃趙│      │      │10% ,逾期超過│
│  │     │傳、賴耀輝│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004 │99,873.08 │王美煌、永│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元    │櫟興業有限│4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公司、黃趙│      │      │10% ,逾期超過│
│  │     │傳、賴耀輝│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005 │175,138.1 │王美煌、永│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元    │櫟興業有限│4 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公司、黃趙│      │      │10% ,逾期超過│
│  │     │傳、賴耀輝│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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