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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協商認可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
    雲林縣西螺鎮農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麟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號聲 請 人 雲林縣西螺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萬清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黃麟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所示第一點至第三點、第五點至第十四點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所示第一點至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十二點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 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此復為同條例第152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西螺鎮農會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與全體聲請人即債權人已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 三、經查,相對人與全體聲請人協商成立如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第1 點至第3 點、第5 點至第14點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第1 點至第4 點、第6 點至第12點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至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第4 點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第5 點關於「乙方(即債權人)並得回復依各債權金融機構之原契約條件繼續對甲方(即債務人)訴追」部分,並非協商成立之清償方案,不在認可之列,併此指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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