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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3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8號

聲請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沅潤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泓浚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許龍海
相對人
楊素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20,000,000元、發票日期:民國107 年2 月8 日),係以臺中市○○路○段000 號為付款地,此有聲請人所附之本票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聲請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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