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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號

選派公司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號

聲請人
偉揚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展
相對人
信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俊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積欠聲請人公司債務未清償,該公司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廢止登記在案,依規定應行清算,惟相對人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聲請人為處理相對人公司之未了事務,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於105 年12月13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由經濟部於105 年12月15日准許辦理解散登記,決議解散當日,股東會已決議選任清算人,顯非不能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清算人,自無由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之餘地。本件聲請,不合於法定要件,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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