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號
- 聲請人
- 偉揚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展
- 相對人
- 信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俊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積欠聲請人公司債務未清償,該公司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廢止登記在案,依規定應行清算,惟相對人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聲請人為處理相對人公司之未了事務,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於105 年12月13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由經濟部於105 年12月15日准許辦理解散登記,決議解散當日,股東會已決議選任清算人,顯非不能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清算人,自無由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之餘地。本件聲請,不合於法定要件,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