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蔡碧蓉
- 法定代理人吳世榮
- 原告億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2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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