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洪儀芳
- 上訴人蘇翃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蘇翃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3,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上開上訴 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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