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號

確認妥善處理文件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張國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告
上允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妥善處理文件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