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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號

確認妥善處理文件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張國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告
上允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妥善處理文件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850 元(即依原告陳報之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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