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張國忠
- 當事人蘇翃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蘇翃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依原告主張之金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1,1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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