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請求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吳福森
- 原告丁英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號原 告 丁英釗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雲林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4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26,13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邱明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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