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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告
即上訴人
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春
被告
即被上訴人
黃瑞珠

      張根淡

      林建宏

      張餘嘉即友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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