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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楊昱辰

  • 當事人
    林珮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號聲 請 人 林珮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郭雅妮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嘉楠食品工業股份有│彰化銀行土庫分行 │107年7月25日 │23,392元 │LN973460│ │ │1 │限公司 │ │ │ │2 │ │ │ │陳建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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