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提撥勞工保險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龔漢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那杜商興昂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興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14號提撥勞工保險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0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