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昱辰

上訴人
台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韋霖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8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