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鍾采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5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2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7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