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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訴人
鍾采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5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2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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