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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4號

債權人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債務人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748,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利息:                             │
├───┬─────┬────────┬──────┬──────┤
│序 號│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
│   │(新臺幣)│        │      │(即提示日)│
├───┼─────┼────────┼──────┼──────┤
│001  │2,500,000 │AK932814│民國106 年10│民國106 年10│
│   │元    │6       │月31日   │月31日   │
├───┼─────┼────────┼──────┼──────┤
│002  │250,000元 │AK932379│民國106 年11│民國106 年11│
│   │     │9       │月7日    │月7日    │
├───┼─────┼────────┼──────┼──────┤
│003  │468,000元 │AK933703│民國106 年11│民國106 年11│
│   │     │4       │月23日   │月23日   │
├───┼─────┼────────┼──────┼──────┤
│004  │144,000元 │AK932817│民國106 年11│民國106 年11│
│   │     │4       │月23日   │月23日   │
├───┼─────┼────────┼──────┼──────┤
│005  │250,000元 │AK932379│民國106 年12│民國106 年12│
│   │     │8       │月7日    │月7日    │
├───┼─────┼────────┼──────┼──────┤
│006  │468,000元 │AK933703│民國106 年12│民國106 年12│
│   │     │5       │月23日   │月25日   │
├───┼─────┼────────┼──────┼──────┤
│007  │7,200,000 │AK932816│民國106 年12│民國107 年1 │
│   │元    │9       │月31日   │月24日   │
├───┼─────┼────────┼──────┼──────┤
│008  │2,500,000 │AK933703│民國106 年12│民國107 年4 │
│   │元    │8       │月31日   │月11日   │
├───┼─────┼────────┼──────┼──────┤
│009  │3,000,000 │AK933703│民國106 年12│民國107 年4 │
│   │元    │7       │月31日   │月11日   │
├───┼─────┼────────┼──────┼──────┤
│010  │468,000元 │AK933703│民國107 年1 │民國107 年1 │
│   │     │6       │月23日   │月23日   │
├───┼─────┼────────┼──────┼──────┤
│011  │19,500,000│AK933703│民國107 年2 │民國107 年3 │
│   │元    │1       │月30日   │月9日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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