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1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4號
- 債權人
-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添發
- 債務人
-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慶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748,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利息: │ ├───┬─────┬────────┬──────┬──────┤ │序 號│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 │ │(新臺幣)│ │ │(即提示日)│ ├───┼─────┼────────┼──────┼──────┤ │001 │2,500,000 │AK932814│民國106 年10│民國106 年10│ │ │元 │6 │月31日 │月31日 │ ├───┼─────┼────────┼──────┼──────┤ │002 │250,000元 │AK932379│民國106 年11│民國106 年11│ │ │ │9 │月7日 │月7日 │ ├───┼─────┼────────┼──────┼──────┤ │003 │468,000元 │AK933703│民國106 年11│民國106 年11│ │ │ │4 │月23日 │月23日 │ ├───┼─────┼────────┼──────┼──────┤ │004 │144,000元 │AK932817│民國106 年11│民國106 年11│ │ │ │4 │月23日 │月23日 │ ├───┼─────┼────────┼──────┼──────┤ │005 │250,000元 │AK932379│民國106 年12│民國106 年12│ │ │ │8 │月7日 │月7日 │ ├───┼─────┼────────┼──────┼──────┤ │006 │468,000元 │AK933703│民國106 年12│民國106 年12│ │ │ │5 │月23日 │月25日 │ ├───┼─────┼────────┼──────┼──────┤ │007 │7,200,000 │AK932816│民國106 年12│民國107 年1 │ │ │元 │9 │月31日 │月24日 │ ├───┼─────┼────────┼──────┼──────┤ │008 │2,500,000 │AK933703│民國106 年12│民國107 年4 │ │ │元 │8 │月31日 │月11日 │ ├───┼─────┼────────┼──────┼──────┤ │009 │3,000,000 │AK933703│民國106 年12│民國107 年4 │ │ │元 │7 │月31日 │月11日 │ ├───┼─────┼────────┼──────┼──────┤ │010 │468,000元 │AK933703│民國107 年1 │民國107 年1 │ │ │ │6 │月23日 │月23日 │ ├───┼─────┼────────┼──────┼──────┤ │011 │19,500,000│AK933703│民國107 年2 │民國107 年3 │ │ │元 │1 │月30日 │月9日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