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聲 請 人 台灣真美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勁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鉅麗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公司已遭命令解散,本院認為有提出選任清算人資料及法院准予備查文件之必要。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8 年4 月19日、同年5 月13日、同年5 月16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資料,該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3 份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