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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更生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債務人
林承勳
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債權人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代理人
廖孝偉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為促進更生程序,宜使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 項立法理由、同條例第6 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裁定自民國108 年1 月17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於108 年4 月3 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8 年4月10日(發文日期)以雲院忠108 司執消債更甲字第2 號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債權人均收受上開通知,僅債權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遵期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逾期迄未表示意見,應視為同意,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合計6 人,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比例為80.33%,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依首揭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債權表、送達證書各附卷可稽。再審酌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清償方式係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 期首繳日,以1 個月為1 期,第1 期清償562,575 元, 第2 期至第72期每月清償8,850 元,合計清償6 年72期,清償總金額為1,190,925 元,清償成數38.56%),關於第一期款項中之553,725 元部分由本院107 司執字第17354 號案款轉入本股後支付予各債權人( 依原債權比例計算) ,其餘1 至72期之8,850 元款項則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可認屬公允、適當、可行,本件復核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 項各款所定不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同條例第62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予以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其有一期未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並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 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債務人林承勳之更生方案

一、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90,925 元。

二、總清償比例:38.56﹪

三、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清償6 年72期,第1 期清償562,575 元, 第2 期至第72期每月清償8,850 元。關於第一期款項中之553,725元部分由本院107 司執字第17354 號案款轉入本股後支付予各債權人( 依原債權比例計算) ,其餘1 至72期8,850 元款項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參照)

四、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 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六、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其有一期未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並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七、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
    定期查核。
附表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59,878 元
    每期還款金額:
    第1期:83,767元(案款轉入82,449元)
    第2期至72期:每期1318元。
二、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47,756 元
    每期還款金額:
    第1期:26,891元(案款轉入26,468元)
    第2期至72期:每期423元
三、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475,939元
    每期還款金額:
    第1期:268,855元 (案款轉入264,626元)
    第2期至72期:每期4229元
四、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52,781元
    每期還款金額:
    第1期:46,075元(案款轉入45,350元)
    第2期至72期:每期725元
五、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95,883元
    每期還款金額:
    第1期:35,667元 (案款轉入35,106元)
    第2期至72期:每期561元
六、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39,108元
    每期還款金額
    第1期:98,226元(案款轉入96,681元)
    第2期至72期:每期1,545元
七、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765元
    第1期:1,238元(案款轉入1,218元)
    第2期至72期:每期20元
八、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0,163元
    每期還款金額:
    第1期:1,856元 (案款轉入1,823元)
    第2期至72期:每期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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