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 請 人 許彥廣 相 對 人 悠沃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即抵押物受託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勇美 關 係 人 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即抵押物委託人) 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雖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惟同項但書規定「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 項復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同法第35條第1 項亦規定受託人於一定情形下,得於信託財產設定權利,可見信託財產非絕對不得受強制執行,而受託人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者,亦非當然無效。故受託人如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並經依法登記者,債權人於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至於該抵押權之設定有無瑕疵,債權人能否為強制執行,應由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法院不得因該抵押物業經為信託登記,即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555 號裁定要旨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7 年9 月1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焦經國及相對人於107 年9 月5 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並由關係人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開立面額10,000,000元之支票為擔保,詎料自108 年2 月8 日起,相對人即未依約繳納利息,且前開支票亦遭撤銷付款委託,無從兌現,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於108 年4 月18日以存證信函告知後,迄今仍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公司變更登記表、支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8 年5 月29日雲院忠非平決108 年度司拍字第77號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焦經國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前開當事人,惟渠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關係人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固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先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嗣相對人再將信託財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受託人如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並經依法登記者,債權人於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至於其聲請是否有違信託法第12條之規定,並不屬非訟法院於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程序中得予審酌之事項,附此敘明。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77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斗六市 │後庄 │ │724 │501.3 │1分之1 │ │ │0│ │ │ │ │ │ │ │ │ │1│ │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後庄 │ │724-1 │517.12 │1分之1 │ │ │0│ │ │ │ │ │ │ │ │ │2│ │ │ │ │ │ │ │ │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77號│ ├─┬───┬───────┬───────┬───────┬─────────────┬─────────┬──────┬──────┤ │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 層 面 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 計│名稱│ 面 積 │ │ │ │號│ │ │ │屋 層 數│ │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 │0│323│雲林縣斗六市後│雲林縣斗六市後│住商用、鋼筋混│一層206.28 │1043.88 │陽台│72 │1分之1 │ │ │0│ │庄段724地號 │庄8之2號 │凝土造、5層 │二層205.08 │ │ │ │ │ │ │1│ │ │ │ │三層205.08 │ │ │ │ │ │ │ │ │ │ │ │四層205.68 │ │ │ │ │ │ │ │ │ │ │ │五層205.68 │ │ │ │ │ │ │ │ │ │ │ │電梯樓梯間16.08 │ │ │ │ │ │ ├─┼───┼───────┼───────┼───────┼────────┼────┼──┼──────┼──────┼──────┤ │0│876│雲林縣斗六市後│雲林縣斗六市後│住商用、鋼筋混│一層206.28 │1043.88 │陽台│72 │1分之1 │ │ │0│ │庄段724-1 地號│庄8之1號 │凝土造、5層 │二層205.08 │ │ │ │ │ │ │2│ │ │ │ │三層205.08 │ │ │ │ │ │ │ │ │ │ │ │四層205.68 │ │ │ │ │ │ │ │ │ │ │ │五層205.68 │ │ │ │ │ │ │ │ │ │ │ │電梯樓梯間16.08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